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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连云港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471   更新日期:2022-03-04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条例,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现通知各会员企业及时上报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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