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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连云港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连云港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连云港市康缘医药商业有限公司等213家单位(名单附后)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畅通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渠道,加强会员单位间的协作和联系,督促行业内各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连云港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1705室,网址:www.lygyzd.com,电话:05188552031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禁毒工作方针,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二)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企业共同发展;

(三)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沟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指导,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的交办任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为,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四)宣传法律法规,督促各协会遵守国家规定,发现违规违法线索及时报执法机关查处;帮助企业对员工的培训;集中行业人员、信息、技术优势,落实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五)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法律、信息服务和其他服务,促进企业间商务信息、技术等的交流,互利互惠,共同繁荣;

(六)建立会员协会、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制度,加强指导,组织检查和考核;

(七)积极发展新会员,确保协会健康发展;

(八)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代表人原则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为连云港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所在地工作站申报,经协会秘书长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会员证由协会统一制作,各工作站发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相关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顾问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规定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协会应积极配合政府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规模的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

(二)热心公益事业,关心支持禁毒工作,有无私奉献精神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会长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行业及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协会及各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负责本会财务审批;

(九)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本协会在各地设工作站,统一在协会领导和各县(区)禁毒办、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及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站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任命,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4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协会、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12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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