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规定
会费是社团组织正常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为切实加强会费管理,保证本协会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连云港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规定》。本规定中的会费收取标准适用于连云港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所有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每年要向协会按时缴纳会费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连云港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单位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 每年20000元;
2、副会长单位 每年10000元;
3、理事单位 每年5000元;
4、会员单位 每年2000元。
各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
会费由协会各工作站统一收取,同时出具协会的合法凭证。工作站要将收取的会费及时上交协会入帐。
会费的使用应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会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协会每年所承办各类会议的支出、协会组织各类会员活动的有关支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的各类办公用品、协会所办内部刊物和信息交流资料的支出以及编辑、审改、发放稿酬等费用、 协会因工作需要聘用人员的报酬等支出、协会常设机构办事人员因公外出的差旅费支出、理事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协会所收取的会费应全部用于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之需要,会费不得作为奖金分配。本会收取的会费由协会统一管理,其中50%为各工作站活动经费,经费支出需严格执行协会财务制度。
每年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专门建账造册,向理事会汇报。
理事会办公室财务人员有权依照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和理事会决议,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凡发现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绝执行。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和广大会员单位的监督。发现不合理的开支,应立即予以纠正。对违规违纪现象,应严肃查处。
本规定经2024年1月19日召开的连云港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