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企业,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协会为非赢利性组织,协会经费来源根据《章程》规定设置。
第三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比例:
协会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作为会员福利分配。经费使用具体分类为:培训费、宣传费、公益活动费、安全监督检查费、考察调研费、会务费、办公费、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项目。支出比例为:培训费、义务宣传资料费、公益活动费、安全监督检查费、考察调研费占年度经费的50%,会务费占25%,业务接待费占5%,办公费和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占20%。会费由各地工作站收取上交,由协会统一管理,其中50%由各工作站支配,并严格按上述比例使用。
第四条 协会经费使用审批办法:
1、协会统一制作经费支出报销凭证,工作站经费支出由各站提出申请,站长签字后报协会秘书长审核、审批。
2、协会本部经费支出,由协会秘书长审核、审批。
3、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重大支出项目,需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协会秘书长审核、审批。
第五条 协会经费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原则上每月5日到15日办理,报销凭证应完全符合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条 本协会的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每年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七条 本协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实行财务公开,协会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协会收支情况。